融资担保及反担保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2020质押协议项下本公司向富川矿业提供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融资担保。
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栾川支行订立2021中国银行担保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为富川矿业于2021中国银行借款协议项下的最高担保本金余额人民币1.85亿元及相关利息和费用提供担保,惟2021中国银行担保协议项下公司合计承担的担保责任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此外,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本公司与富川矿业订立了补充反担保协议,据此,富川矿业为本公司于融资担保项下产生之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金额由人民币8亿元增至人民币10亿元。除反担保金额增加外,反担保协议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补充反担保协议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间接持有富川矿业55%的股份,本公司主要股东洛矿集团持有本公司24.68%的股份,并除其通过本公司持有的富川矿业权益外,另间接持有富川矿业余下的45%股权。尽管富川矿业的财务报表并未合併至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通过合约安排对富川矿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拥有控制权,因此,富川矿业被视作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因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6条,富川矿业为本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由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2021中国银行担保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i)本公司已根据2020质押协议向富川矿业提供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融资担保及(ii)2021中国银行担保协议和2020质押协议在12个月内签订,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需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进行合併计算。
2021中国银行担保协议和2020质押协议项下之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合计超过0.1%但低于合计5%。因此,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以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于反担保将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且将不会以本集团资产作担保,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反担保将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的申报、年度审阅、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