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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 担保协议

2024-03-15 00:00:00

担保协议 于2019年12月15日,江苏中能与新疆戈恩斯订立担保协议,据此,江苏中能同意为新疆戈恩斯的融资活动提供担保。于截至2023年止财政年度,新疆戈恩斯由江苏中能担保的未偿还债务约为人民币846百万元,包括新疆戈恩斯根据银团贷款融资应付的本金及利息。银团贷款融资将于2025年12月14日到期。除银团贷款融资外,新疆戈恩斯并无其他未偿还债务根据担保协议由江苏中能提供担保。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公开可得资料,于本公告日期,新疆戈恩斯由徐州基金直接持有34.5%的股权。 徐州基金直接持有乐山协鑫(本公司的间接附属公司)10.14%的股权。因此,徐州基金为乐山协鑫的主要股东,而新疆戈恩斯为徐州基金的联系人。由于截至2020年 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各年有关乐山协鑫的相关 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09条)低于1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9条,乐山协鑫为本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新疆戈恩斯并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根据本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刊发的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公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有关乐山协鑫的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09条)超过10%,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9条,乐山协鑫不再为本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新疆戈恩斯已成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经考虑上文所述,于本公告日期,担保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 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然而,由于(i)新疆戈恩斯为本公司于附属公 司层面的关连人士;(ii)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担保协议及其项下拟进 行的交易(包括年度上限);及(iii)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担保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条款属公平合理,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担保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年度上限)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2条,由于担保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本公司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解释为何期限需要超过三年,并确认就此类协议而言,有关期限属正常商业惯例。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载于本公告「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一节。 概无董事于担保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董事须就批准担保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年度上限)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