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3618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本行」)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发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谨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董事长兼执行董事谢文辉 中国*重庆,2024年6月19日于本公告日期,本行执行董事为谢文辉先生、隋军先生及张培宗先生;本行非执行董事为胡淳女士及殷祥林先生;及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张桥云先生、李明豪先生、李嘉明先生及毕茜女士。 * 本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B0335H250000001号金融许可证,并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676129728J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行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并非一家认可机构,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及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接受存款业务。证券代码:601077证券简称:渝农商行公告编号:2024-026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 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85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27-2024/6/282024/6/2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4年5月28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 A股股东。 本行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安排参考本行 2024 年 5月 28 日刊载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的《于 2024年 5 月 28 日举行之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公告。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行总股本11357000000股为基数(其中 A 股股本为8843663959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8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276494500元(含税),其中派发 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2551397052.17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27-2024/6/282024/6/2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本行自行发放对象外,本行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发展置 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行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行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执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8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8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实际持股时间计算应纳税额,执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含已解除限售且纳入本行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管理的股份的现金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现金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上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限售股股东在股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2)对于 QFII 股东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本行依据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965元。如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本行 A股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本行依据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965元。对于沪港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 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依照相关税收协定,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4)对于内地居民企业股东、其他机构投资者,本行依据规定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股东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8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1110853特此公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