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举行的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局谨此宣布,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提呈的普通决议案,已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兹提述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的公告、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的通函(「该通函」)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 日的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容有关出售一家物业开发公司合计64.79%的股权及相关债权。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局谨此宣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提呈的普通决议案,已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于中国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 6号远洋国际中心A座 3 1层会议室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于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为7616095657股。诚如该通函所述,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及其联系人于出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出售事项)中拥有权益,中国人寿保险(彼于股东特别大会当日持有2253459151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29.59%)须根据上市规则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的提呈普通决 议案放弃投票并且彼已经放弃投票。因此,赋予独立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的提呈普通决议案的股份总数为 5362636506股。 概无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放弃表决赞成提 呈决议案的股份。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而在该通函中,亦没有任何人士说明其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任何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表决权。 1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的决议案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获独立股东正式通过。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票数 普通决议案(概约百分比)赞成反对 1.批准、确认及追认如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决议27041828891001 第1号所述的买卖协议、买方2协议及其项下拟(99.999963%)(0.000037%) 进行之所有交易*。 *附注: (1)由于订立买方2协议为根据买卖协议支付代价的先决条件之一,并被视为出售事项的组成部分,故提请 股东于单一普通决议案批准买卖协议及买方2协议。因此,股东于并无以相同方式就买方2协议投票的情况下将无法就买卖协议投票,反之亦然。 (2)决议案全文载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 由于上述决议案均获超过50%票数表决赞成,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股东特别大会的监票人。 全体董事均有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承董事局命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秘书沈培英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于本公告日期,董事局包括执行董事李明先生、王洪辉先生、崔洪杰先生及柴娟女士; 非执行董事赵鹏先生、张忠党先生、于志强先生及孙劲峰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韩小京先生、靳庆军先生、吕洪斌先生、刘景伟先生及蒋琪先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