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财务资助
于2024年3月8日,鉴于金信期盈证券(作为代其客户并为其客户利益行事的代理人)根据购买协议A认购本金额为人民币6800000元的票据A,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BIPSL签立定价补充文件A,据此,BIPSL同意向金信期盈证券(作为代其客户并为其客户利益行事的代理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7200000元的杠杆融资A,年利率为6.15%,为期12个月。
于2024年4月29日,鉴于金信期盈证券(作为代其客户并为其客户利益行事的代理人)根据购买协议B认购本金额为人民币6800000元的票据B,BIPSL签立定价补充文件B,据此,BIPSL同意向金信期盈证券(作为代其客户并为其客户利益行事的代理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7200000元的杠杆融资B,年利率为7.4%,为期12个月。
该两种票据均由BIPSL所发行,且彼等回报均与资产管理账户挂钩。
上市规则之涵义
发行票据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交易。杠杆融资总额为人民币54400000元(相当于58752000港元)。由于定价补充文件A及定价补充文件B于12个月期间内与同一订约方订立,故定价补充文件A及定价补充文件B项下拟进行的杠杆融资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须合并计算。由于一项或多项有关按合并基准计算杠杆融资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按合并基准提供杠杆融资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