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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及采纳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

2024-04-25 00:00:00

建议修订 组织章程细则及 采纳经修订及重列 组织章程细则 本公告由伟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联交所已修订上市规则附录A1(前称附录三),为发行人采纳一套统一的核心股东保障水平。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建议对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作出若干修订,并采纳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以(i)允许任何股东大会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允许所有与会人士可彼此沟通之通讯设施举行;(ii)使组织章程细则符合(其中包括)上市规则有关核心股东保障水平的相关修订、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上市发行人须以电子方式发佈公司通讯的最新监管要求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iii)纳入若干组织章程细则的内务修订(统称「建议修订」)。 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须由本公司股东(「股东」)于应届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后方可作实,并将于股东週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后生效。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详情及召开股东週年大会通告的通函将适时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