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达补充合同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4年6月4日,华津金属交易(作为委托方)与航达建设(作为承包商)订立航达补充合同,据此,航达建设承诺提供华津码头的新增工程服务,新增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8898450元(含增值税)。因此,航达合同及航达补充合同的合同总额为人民币468898450元(含增值税)。 永图新合同 董事会亦欣然宣布,于2024年6月4日,华津金属制品(作为委托方)与永图建设(作为承包商)订立永图新合同。永图新合同包括就华津金属产业园的建设工程签订的具有类似条款及条件(除合同项下的合同金额及工程范围外)的三份个别合同。永图新合同的合同总额为人民币24714608元(含增值税)。 图一新合同 董事会亦欣然宣布,于2024年6月4日,华津金属制品(作为委托方)与图一建设(作为承包商)订立图一新合同,据此,华津金属制品同意委任承包商就华津金属产业园的设备基础工程提供施工承包服务。图一新合同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3170170元(含增值税)。 上市规则的涵义 每份建设合同构成本公司的须予公布交易(定义见上市规则)。由于个别合同(包括 (i)航达合同(经航达补充合同补充); (ii)永图新合同及永图先前合同;及 (iii)图一新合同及图一先前合同)乃各自与同一对手方签订,故所有该等个别合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23(1)条合并计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4.23A条,建设合同并无合并计算,原因为该等合同乃与不同对手方签订且内容有关本集团码头业务及钢材加工服务业务(为本集团的日常及正常业务过程)中建设的不同施工工程。 航达补充合同由于有关航达合同及航达补充合同于合并计算时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25%但所有相关百分比率均低于 100%,故航达合同及航达补充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于合并计算时)构 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告、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故倘就批准交易召开股东大会,将无股东须放弃投票。本公司已获得海逸就交易授出的书面批准,海逸于合共391500000股股份(于本公告日期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65.25%)中拥有实益权益。海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由 Intrend Ventures Limited合法及实益拥有,而 Intrend Ventures Limited则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许松庆先生合 法及实益全资拥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将不会为批准交易召开股东大会。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 (a)条,本公司须于本公告刊发后 15个营业日内(应于2024年6月26日或之前)寄发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航达合同及航达补充合同的进一步详情的通函。由于需要时间编制根据上市规则须载入通函的相关财务及其他资料(包括债务声明及营运资金声明),故本公司可能无法于上述期间内寄发通函。因此,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14.41 (a)条,并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有关预期寄发通函日期的公告。 永图新合同由于永图新合同及永图先前合同乃由本集团于12个月内与同一承包商订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永图新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与永图先前合同项下的交易合并计算。 由于有关永图新合同及永图先前合同于合并计算时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 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故永图新合同及永图先前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告及公告规定。 图一新合同由于图一新合同及图一先前合同乃由本集团于12个月内与同一承包商订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图一新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与图一先前合同项下的交易合并计算。 由于有关图一新合同及图一先前合同于合并计算时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 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故图一新合同及图一先前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