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建设合同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1月24日的公告所披露,本集团位于中国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现有生产厂房已发展成为华津金属产业园。华津金属产业园沿岸旁边将建造拥有三个泊位的华津码头。泊位将由本集团运营及管理,以供本集团自用及对外经营。华津码头一期(即3号泊位)已于 2024年1月完工。本集团自2022年起已与承包商及供应商签订多份有关码头建设的合同。
上市规则的涵义
每份码头建设合同构成本公司的须予公布交易(定义见上市规则)。由于个别合同(包括每份永图合同及图一合同)乃与同一对手方签订,故所有该等个别合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23(1)条合并计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23A条,码头建设合同并无合并计算,原因为该等合同乃与不同对手方签订且内容有关本集团码头业务(为本集团的日常及正常业务过程)中码头建设的不同施工工程。
航达合同由于有关航达合同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25%但所有相关百分比率均低于100%,故航达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告、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海逸为本公司65.25%已发行股本的实益拥有人。海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由 Intrend Ventures Limited合法及实益拥有,而 IntrendVentures Limited则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许松庆先生合法及实益全资拥有。倘本公司就批准航达合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将无股东须放弃投票,且海逸已于2024年4月24日书面追认及批准航达合同,因此可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免除本公司为批准航达合同而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
故此,本公司将不会另行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追认航达合同及追认下文所载的不合规事件。
五新合同、永图合同、图一合同、永洋合同及庞大合同由于有关五新合同、永图合同、图一合同、永洋合同及庞大合同各自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故五新合同、永图合同、图一合同、永洋合同及庞大合同各自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告及公告规定。
本公司于码头建设合同的条款落实后并未根据上市规则第14.34条的规定及时刊发公告。本公司已实施并采纳一系列补救措施,以避免类似不合规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