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修订现有 LNG 接收站使用服务框架协议的年度上限及重续其他现有框架协议之持续关连交易

2023-12-12 00:00:00

修订现有LNG接收站使用服务框架协议的年度上限及新订框架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及2021年11月17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集团根据现有LNG接收站使用服务框架协议及其他现有框架协议与廊坊市天然气集团或新奥股份集团(视情况而定)进行之若干持续关连交易,包括(i)LNG接收站使用服务、 (ii)天然气采购、 (iii)工程施工服务、 (iv)设备采购及设备改装、升级服务及(v)资讯科技服务。此等交易均在本集团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并受现有LNG接收站使用服务框架协议及各自其他现有框架协议和本集团相关成员企业据此不时订立及将订立的特定协议约束。 根据目前情况,本集团预期现有LNG接收站使用服务框架协议未来几年的年度交易金额可能低于本公司在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的公告内披露的年度上限。因此,本公司修订其相关年度上限。除现有LNG接收站使用服务框架协议外,其他现有框架协议将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本集团预期将继续进行类似之交易。因此,本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分别与新奥股份订立重续天然气采购框架协议及重续工程施工服务框架协议,及与廊坊市天然气订立重续设备采购及设备改装、升级服务框架协议及重续资讯科技服务框架协议,并将于其他现有框架协议届满后重续使用。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 秉承过去一贯良好的企业管治,修订现有LNG接收站使用服务框架协议的年度上限及新订框架协议的条款均由董事会属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作出审阅及向董事会提供推荐建议。董事会亦已自愿委任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并于独立董事委员会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之会议上,就该等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廊坊市天然气通过其附属公司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34.04%,故廊坊市天然气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廊坊市天然气之附属公司(包括新奥股份)及联繫人亦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A章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i)重续天然气采购框架协议之建议年度上限连同现有LNG接收站使用服务框架协议的经修订年度上限按汇总基准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规定计算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将高于0.1%但全部低于5%;及(ii)除重续天然气采购框架协议外,各新订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持续关连交易之相关年度上限,各自按照上市规则第14.07条规定计算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将高于0.1%但全部低于5%,该等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项下之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