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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料报表

2022-06-30 00:00:00

A.代扣税

派发股息

依据《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出批覆认定本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自2022年度起生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本公司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21年度末期股息及之后年度股息时,须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繫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于香港的非个人股东收取的股息收入属于该类别,因此,该等股东有责任向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及支付相关企业所得税金额。根据相关税法,本公司(作为股息支付方)有义务作为扣缴义务人,向中国相关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在相关股权登记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所有以非个人名义登记的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企业代理人或受托人如证券公司、银行等,或其他组织及团体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于扣除10%的企业所得税后派发股息。

任何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而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或外地)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如《企业所得税法》中所定义),如不希望本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可向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呈交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出具以证明本公司毋须就其所享有之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之文件。

自然人股东

对于在相关股权登记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息,本公司将不会代扣代缴所得税。

就透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沪港通或深港通个人投资者,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将按已由本公司按上述机制代扣10%企业所得税后的净额,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股息,并根据中国财政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佈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及《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相关规定进行股息派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