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4)条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之通函,以及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和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为本公司二零一九年度之核数师。其中,安永华明主要负责本公司国内及美国业务(含内控审计);安永主要负责本公司香港业务。两家核数师的聘期至本公司二零一九年度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止。安永华明及安永自二零一二年以来已连续八年担任本公司之核数师。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轮换核数师的相关规定,因安永华明和安永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已达规定上限,本公司建议更换核数师。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建议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建议更换核数师」)。其中,普华永道中天主要负责本公司国内及美国业务(含内控审计);罗兵咸永道主要负责本公司香港业务。
建议更换核数师须待股东于本公司即将举行的二零一九年度股东週年大会上批准,方可作实。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的任期拟自获本公司二零一九年度股东週年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公司二零二零年度股东週年大会止。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更换核数师及召开二零一九年度股东週年大会通告的通函,将于适当时候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安永华明和安永均已书面确认,彼等并无有关其离任本公司核数师之事项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更换核数师乃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之相关规定作出,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董事会亦已确认,本公司与安永华明及安永并无任何意见不合或尚未解决之事项,而董事会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并不知悉有关更换核数师之任何其他事项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谨对安永华明和安永担任本公司核数师于过往年度为本公司提供的优质服务表示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