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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持续关连交易 - 拟订立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9-06-03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的公告、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的通函及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补充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中铝集团重续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项下的日常性持续关连交易及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亦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拟与中铝集团签订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上述协议项下支出及收入交易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的经修订年度上限。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本公司与中铝集团订立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修订有关产品的互供范围和新增互供产品的定价原则及付款方式。

于本公告日期,中铝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中铝集团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由于就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项下支出及收入交易的经修订年度上限而言,最高可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高于5%,故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项下支出及收入交易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的经修订年度上限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已委任建泉融资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其中包括)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项下支出及收入交易及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的经修订年度上限是否属公平合理及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并就表决事项作出推荐建议。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其中包括)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项下支出及收入交易及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的经修订年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拟与中铝集团签订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调整交易年度上限的决议案并载有股东週年大会通告的通函已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寄发予股东。鉴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须纳入通函的资料,因此本公司将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向股东寄发补充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i)修订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项下支出及收入交易于二零一九年至二零二一年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的详情;(ii)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关条款的详情;(i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建议函件;及(iv)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