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中铝国贸集团和中铝物流拟对中铝保理进行增资。董事会谨此宣佈,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中铝国贸集团、中铝物流与中铝保理及中铝资本订立增资协议,据此,中铝国贸集团和中铝物流分别以现金人民币10,000万元向中铝保理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中铝国贸集团和中铝物流将分别持有中铝保理17.1915%的股权,中铝保理不会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于本公告日期,中铝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铝资本为中铝集团的附属公司。因此,中铝集团及中铝资本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增资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关连交易。由于增资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超过0.1%但低于5%,故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中铝国贸集团及中铝物流拟对中铝保理进行增资之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故本公司将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寻求股东对该事项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