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
日(星期二)下午二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2号本公司会议室举行二零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以审议及酌情批准以下决议案(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通告所用词
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的通函(「通函」)界定者具
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关於本公司与中铝集团重续日常性持续关连交易及建
议交易上限的议案。
2. 审议及批准关於本公司与中铝保理订立保理合作协议及建议交易
上限的议案。
3. 审议及批准关於本公司与中铝租赁订立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建议
交易上限的议案。
– 2 –
4. 审议及批准关於本公司拟为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的议案。
5. 审议及批准关於本公司拟为中国铝业甘肃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
承董事会命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张占魁
公司秘书
中国 ? 北京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余德辉先生、卢东亮先
生及蒋英刚先生,非执行董事敖宏先生及王军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丽洁女士、胡式海先生及李大壮先生。
附注:
(a) 有关以上决议案的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内容有关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函及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或之前寄交予
股东的补充通函中。
(b)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日)至二零
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过户登记手续。凡於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名列H股股东登记册的股东,
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後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为符合资
格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H股股东须最迟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星
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H股股票送达本公司的H股股
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
中心17 楼,1712–1716号铺,以作登记。
(c) 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A股或H股股东必须填妥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回执并最
迟於临时股东大会举行20天前,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二)或之前交
回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地址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 邮编:100082)
电话:(8610) 8229 8162/8154
传真:(8610) 8229 8158
– 3 –
(d)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H股股东均可书面委任一位或多位代
理人(不论该代理人是否为股东)作为其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投票。股东
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理人,由委任者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
签署,如委任书由委任者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
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e) 代理人委托书及(倘委托书由经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授权的他人代表委托人
签署而言)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最迟於临时股东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达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以确保上述文件有效。
(f)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均可以书面委任一位或多位
代理人(不论该代理人是否为股东)作为其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投票。附注(d)
及(e)亦适用於A股股东,除了其授权代理人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最迟於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24小时前交回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
地址已於以上附注(c)列明),以确保上述文件有效。
(g) 如委派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该代理人应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
代理人或法律代表已签署的授权书或文件,并注明文件签发日期。如法人股东
委派公司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该代表必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经公证人
证明的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通过的决议案或法人股东发出的经公证人证明
的授权书副本。
(h) 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i) 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