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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二零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2018-07-30 2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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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二零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星

期一)下午二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本

公司会议室举行二零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以

审议及酌情批准以下决议案(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通告所用词汇

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的通函(「通函」)界定者具有

相同涵义):

特别决议案

1. 审议关於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2. 审议关於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3. 审议关於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需

逐项审议)。

(i) 发行种类及面值;

(ii) 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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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标的资产;

(iv) 定价原则与交易价格;

(v) 对价支付;

(vi) 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vii) 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viii) 锁定期安排;

(ix) 过渡期损益安排;

(x)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xi) 上市地点;

(xii) 决议的有效期。

4. 审议关於《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审议关於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补充协议的议案。

6. 审议关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

的议案。

7. 审议关於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8. 审议关於确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财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

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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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审议关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事宜的议案。

承董事会命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张占魁

公司秘书

中国 ? 北京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余德辉先生、卢东亮先生

及蒋英刚先生,非执行董事敖宏先生及王军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陈丽

洁女士、胡式海先生及李大壮先生。

附注:

(a) 有关以上决议案的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内容有关

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的通函及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或

之前寄交股东的补充通函中。

(b)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八日(星期六)至二零一八

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过户登记手续。凡於二零

一八年八月十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名列H股股东登记册的股东,在办

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後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

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H股股东须最迟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H股股票送达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

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

1712–1716号舖,以作登记。

(c) 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A股或H股股东必须填妥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回执并最

迟於临时股东大会举行20天前,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一)或之前交

回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地址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 号(邮编:100082)

电话:(8610) 8229 8161/8162

传真:(8610) 8229 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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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H股股东均可书面委任一位或多位代

理人(不论该代理人是否为股东)作为其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投票。股东

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理人,由委任者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

签署,如委任书由委任者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

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e) 代理人委托书及(倘委托书由经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授权的他人代表委托人

签署而言)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最迟於临时股东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达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以确保上述文件有效。

(f)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均可以书面委任一位或多位

代理人(不论该代理人是否为股东)作为其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投票。附注(d)

及(e)亦适用於A股股东,除了其授权代理人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最迟於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24小时前交回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

地址已於以上附注(c)列明),以确保上述文件有效。

(g) 如委派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该代理人应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

代理人或法律代表已签署的授权书或文件,并注明文件签发日期。如法人股东

委派公司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该代表必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经公证人

证明的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通过的决议案或法人股东发出的经公证人证明

的授权书副本。

(h) 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i) 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