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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2008年中期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2008-12-09 16:45: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刊登。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2元

扣税後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468元

股权登记日:2008年12月16日

除息日:2008年12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12月24日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2008年中期股息分配方案已获2008年10月28日召开的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8年10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阅览,现将有关本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 股息具体派发方案

经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以2008年9月30日总股本13,524,487,8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中期现金红利0.052元人民币(含税),外资股股息及其派发事项另见2008年10月28日之本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派发H股股息公告。

二.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 股权登记日:2008年12月16日

2. 除息日:2008年12月17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12月24日

三. 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08年12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 分红派息方法

1. 持有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从本公司分得的红利,由本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後,实际派发金额为每股0.0468元人民币。

2.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後,实际派发金额为每股0.0468元人民币。如果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境内律师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本公司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其派发对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52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书,本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对于任何因该类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确定不准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对代扣代缴安排的争议,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其他(除前述QFII以外)非居民企业(该词语的涵义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定义相同)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4.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该词语的涵义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定义相同)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和持有有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52元人民币。

5. 持有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後再进行派发。

6. 持有有限售条件A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 谘询办法

谘询机构: 董事会秘书室

谘询电话: (010) 8229 8150, 8229 8156, 8229 8157

传真: (010) 8229 8158

六. 备查文件

1.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2008年中期业绩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