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旨在披露:(1)本公司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结果;(2)本公司二零零八年中期股息派发及代扣代缴本公司二零零八年中期股息之企业所得税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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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果
谨此提述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之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同日之通函(「该通函」),藉以召开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举行本公司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9,587,516,928股,占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就会上任何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13,524,487,892股的70.89%。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肖亚庆先生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全部议案,并形成以下各项决议案:
1. 以普通决议案批准《关于本公司2008年中期股息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9,584,553,662股,反对445,866股,弃权2,517,4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该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2. 以特别决议案通过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582,480,034股,反对1,371,569股,弃权3,665,325股。同意的股份数占该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
3. 以特别决议案通过批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同意9,582,437,737股,反对1,338,891股,弃权3,740,3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该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
律师见证情况及点票监票员
会议经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本次会议见证,并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监票员,负责点票工作。
II. 关于二零零八年中期股息派发
公司董事会提议派发二零零八年中期股息,派发于本公司股东每股人民币0.052元(含税)的方案,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获得批准。向本公司股东派发二零零八年中期股息的详情如下:
(i) H股股息折算公式及派发日
向本公司H股股东的股息派发按人民币计算,并折算为港币支付。
就本公司向H股股东派发二零零八年中期股息而言,股息宣派日(即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前一个公历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收市价平均值为人民币1.00元兑港币1.13460元。因此,本公司每股H股股息(即人民币0.052元)大约为港币0.0589元。
本公司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香港的收款代理(「收款代理人」),且将向收款代理人支付就本公司H股所宣派的中期股息,而收款代理人将以受托方式代有关H股股东持有直至付款。有关中期股息将由收款代理人支付并将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或之前,由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平邮寄予有权收取股息的H股股东,而邮误风险概由H股股东承担。
(ii) 代扣代缴企业股东企业所得税的安排
有关本公司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东企业所得税的安排,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八日之公告。
(iii) 于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股权登记日」)任何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该词语涵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定义相同),如不希望本公司代扣代缴本公司二零零八年中期股息相关之10%企业所得税,请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向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呈交经有资格在中国大陆执业的律师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