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欣然公布,本公司、中铝公司及中色科技于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订立收购协议。本公司向转让方支付的收购价详情载于本公告内。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1)条作出。
-------------------------------------------------------------------------------------------绪言
兹提述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及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的的公告(「该等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有关转让的通函(「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及通函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经北京产权交易所确认本公司在六间铝业公司目标股权公开招标过程中成功中标後,中国铝业公司(「中铝公司」)与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色科技」,中铝公司及中色科技以下皆简称「转让方」)及本公司(「受让方」)于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订立收购协议。中色科技为中铝公司间接拥有的附属公司,于订立收购协议前持有河南铝业的13.01%股权。
收购协议
根据收购协议,中铝公司将向本公司转让其持有的(i)陇兴铝业的100%股权;(ii)中铝西南铝冷连轧的100%股权;(iii)河南铝业的71.01%股权;(iv)中铝瑞闽的75%股权;(v)中铝西南铝的60%股权;及(vi)华西铝业的56.86%股权,而中色科技将向本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河南铝业13.01%股权。
收购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将于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总计约人民币41.75亿元,其中约人民币40.52亿元将支付予中铝公司,约人民币1.23亿元将支付予中色科技。提交投标出价时,本公司已支付人民币5亿元履约保证金,用以向北京产权交易所证明本公司的财务能力。该保证金将用作支付部分收购价款。
收购协议订约方将共同努力完成各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并自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计三十日内修订各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转让完成後,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及财务业绩将并入本公司下一次的综合账目。转让完成後,收购协议各订约方将立即聘请合资格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各目标公司的相关财务状况。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1)条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