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刊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5月9日,本公司的子公司中国铝业香港有限公司与马来西亚矿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MMC)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本拉登集团(SBG)签署了「合资安排」。三方曾于2007年10月3日签署了项目谅解备忘录,拟成立合资公司;于2007年11月24日签署了合资框架协议,并接受了由沙特政府颁发的项目许可证。在签署合资安排的同时,沙特投资总局还与合资三方签署了该项目的「支持承诺谅解备忘录」。
根据合资安排,合资公司在沙特阿拉伯杰赞经济城开发和运营年产约100万吨的电解铝厂及自备电厂。本合资安排仅构成对各方意愿的初步的、无约束力的说明。
电解铝厂建设规模预计为年产100万吨电解铝,分三期建设;自备电厂建设规模预计为1,860MW。目前预计项目总投资约45亿美元。本公司拟分别持有电解铝厂40%的股权和电厂20%的股权,是该电解铝项目的最大股东和电厂的第三大股东。
该项目是本公司向海外能源和资源丰富地区转移,利用境外丰富的能源大力发展电解铝产业,逐步实现公司战略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
当该项目如有进一步的进展,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肖亚庆先生、罗建川先生、陈基华先生、刘祥民先生(执行董事)、石春贵先生(非执行董事)、康义先生、张卓元先生、王梦奎先生及朱德淼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