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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二零零七年股东周年大会第二次补充通告

2008-04-17 10:30:33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的二零零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四月九日的二零零七年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其中刊载了拟于二零零八年五月九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本公司会议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提请本公司股东审议的决议案。

兹第二次补充通告本公司将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及酌情通过除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所载的决议案以外的决议案。根据本公司章程(「章程」)第六十七条及适用法律,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铝业公司(约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8.56%),向本公司提出此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4. 以特别决议案的方式审议及批准如下议案:

「动议

(1) 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後,本公司可自获本公司股东批准之日起至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止期间内,按下列条款发行中期票据(「中期票据」):

发行额: 本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

期限: 三年或五年

利率: 按照市场情况决定;预计三年期中期票据的年利率约为5.2%,五年期中期票据的年利率约为5.5%,但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最优惠利率

发行对象: 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发行)

募集资金用途: 用作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本公司投资项目的资本开支。

(「建议发行中期票据」)

(2)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之董事长(「董事长」)或获其授权人士,根据本公司的需要及发行当时的市场条件,确定及落实有关拟发行中期票据的条款及条件以及有关事项(包括确定中期票据的发行时机、最终本金额、届满期限及利率);及

(3)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就影响或涉及拟发行中期票据的情况或任何附带事项,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及/或进行其认为属必要或适宜的一切行动及事宜。

附注:

(1) 本通告随附第二次修订委任书。第二次修订委任书将取代本公司二零零七年年报随附的委任书及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四月九日的本公司通函随附的经修订委任书。

(2) 有关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其他决议案、参加股东周年大会的资格、代理人、登记程序、暂停股份过户登记、要求投票表决决议案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详情,请参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