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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8-04-17 10:28: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16日采用书面议案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书面议案审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一. 同意本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後至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止的期间按下列条件发行中期票据: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本金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可分期发行;

2. 发行中期票据的期限为三年和/或五年;

3. 发行中期票据的利率按照市场情况决定,预计三年期中期票据的年利率约为5.2%,五年期中期票据的年利率约为5.5%,但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优惠利率;

4. 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

5.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营运资金及公司投资项目的资本开支。

二. 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决定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请示、募集资金说明书、承销协议和各种公告;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三. 上述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