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的二零零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其中刊载了拟于二零零八年五月九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本公司会议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提请股东审议的决议案。
兹补充通告本公司将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及酌情通过除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决议案以外的决议案。 根据本公司章程(「章程」)第六十七条及适用法律,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铝业公司(约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8.56%),向本公司提出特别决议案建议。
特别决议案
13. 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及批准以下决议案:动议待获得中国相关监管机关的必要批准後,将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九条作如下修订:
第十三条
在本公司经营范围中插入「蒸压粉煤灰砖的生产、销售及装卸、搬运服务」,故第十三条将改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铝土矿、石灰石矿的勘探、开采;铝、镁矿产品、冶炼产品、加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碳素制品及相关有色金属产品、水电汽、工业用氧气和氮气的生产、销售;蒸压粉煤灰砖的生产、销售及装卸、搬运服务;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机械设备、备件、非标设备制造、安装及检修;汽车和工程机械修理、特种工艺车制造和销售;公路货物运输;电讯通信、测控仪器的安装、维修、检定和销售;自动测量控制、网格、软件系统设计、安装调试;经营办公自动化、仪器仪表;相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第三十九条
插入「或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包括证券印章)」,「以印刷形式加盖上公司印章」,删除「公司印章」,故第三十九条将改为: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该等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包括公司证券印章)或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後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包括公司证券印章)或以印刷形式加盖公司印章应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注释:
(1) 本通告随附修订委任书。修订委任书将取代本公司二零零七年年报随附的委任书。
(2) 有关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其他决议案、参加股东周年大会的资格、代理人、登记程序、暂停股份过户登记、要求投票表决决议案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详情,请参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