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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海外监管公告关于吸收合并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致本公司债权人公告

2007-10-14 10:26:24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的披露义务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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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拟吸收合并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铝业」)。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後,中国铝业作为吸收方及存续公司将继续存续;包头铝业作为本次吸收合并的被吸收方,其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全部进入中国铝业,包头铝业将注销法人资格。

前述事项已获得本公司于2007年10月12日召开的200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详见2007年10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批准。

本公司债权人可以自2007年10月15日起向本公司申报债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本公司债权人有权据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于上述期间内通知本公司,逾期则本公司视为有关债权人放弃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申报债权方式:

1. 直接到本公司申报:请持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和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通知等债权资料(以下合称「债权资料」)到本公司以下地址申报债权: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本公司财务部

2. 以邮寄方式申报:请将债权资料邮寄至以下地址:

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 邮政编码100082

请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3. 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将债权资料传真至以下号码:010-82298825

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系人: 郎雪瑶

联系电话: 010-8229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