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07-39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异议股份请求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1、本次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吸收合并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合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为充分保护对本次合并决议持异议的公司A 股股东的利益,公司安排第三方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投资”)按公平价格收购在公司 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会议上对“批准关于公司以新增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投反对票的A 股股东(以下简称“异议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异议股份请求权”)。
2、异议股东可以其自2007年9月12日至申报日持续持有的本公司A 股股份(以下简称“异议股份”)向公司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异议股份请求权。异议股东有效申请行使异议股份请求权的股份,将按照公司确定的价格取得现金,相应的股份过户给第三方银河投资。
3、异议股东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2007年12月19日至2007年12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申报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异议股份申报行使异议股份请求权。
4、拟行使异议股份请求权的异议股东,应于申报期向公司进行异议股份请求权申报。在申报期间,异议股东不得撤回全部或部分已申报的异议股份请求权。
5、申报期后,公司及见证律师将对申报的异议股份进行核查,并于上述申报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通知期”)以传真方式通知有效申报的异议股东,告知其银河投资收购异议股份的价格(以下简称“收购价格”),有效申报的异议股东收到传真或书面通知后应当于上述通知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回复期”)以书面方式确认其是否接受收购价格。
6、申报的异议股份将自有关申报经公司核查并确定有效之日起停止交易,直至异议股份请求权方案实施完毕。如已进行有效申报的异议股东未于上述回复期内明示接受收购价格,则其有效申报的异议股份将于上述回复期结束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起恢复交易。
7、行使异议股份请求权等同于异议股东以公司确定的价格卖出本公司A股股份,请投资者慎重判断行使异议股份请求权的风险。
8、本异议股份请求权方案仅对公司异议股东申报行使异议股份请求权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行使异议股份请求权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合并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查阅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