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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200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08-03-25 15:41:36

兹公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定于2008年5月9日(星期五)上午9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本公司会议室举行200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处理以下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年度董事会报告;

2.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年度监事会报告;

3. 审议及批准本集团及本公司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年度独立核数师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宣派本公司2007年末期股息;

5. 审议及分别委任朱德淼先生、王梦奎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6.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公司董事及监事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酬金的议案;

7. 审议批准关于提取本公司董事、监事2007年度任意性奖金的议案;

8. 审议批准关于接续购买2008至2009年度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9. 审议及批准重选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执业会计师)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为本公司的独立核数师及中国大陆地区之核数师,任期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及授权董事会的审核委员会决定其酬金;

10. 审议及批准任何持有本公司在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3%或以上的股东在会上提出的提案(如有)。

特别决议案

11. 以特别决议案的方式审议及批准如下议案:

动议:

(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通知,本公司能于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股东周年大会得到共识後,发行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条款如下:

i. 发行地点: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一次或多次发行;

ii. 本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

iii. 期限: 一年以内;

iv. 利息: 按照市场情况决定,但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最优惠利率;

v. 发行对象: 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发行);

vi. 募集资金用途: 用于本公司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材料以及进口氧化铝;如有剩余,用于归还到期借款。

(2)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之董事长或获其授权人士,根据本公司的需要及发行当时的市场条件,确定及落实有关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款及条件以及有关事项(包括确定发行时间、短期融资券的最终本金额届满期及利息);及

(3)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就影响或涉及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情况或任何附带事项,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及/或进行其认为属必要或适宜的一切行动及事宜。

12. 审议并酌情通过以下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动议:

(1) 在依照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给予本公司董事会无条件及一般权力以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H股,及就该等股份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或购买权:

(a) 于除本公司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或购买权而该发售建议、协议或购买权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後进行或行使外,该授权不得超逾有关期间;

(b) 由本公司董事会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买或其他原因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于通过本决议案的日期已发行的本公司H股总面值之20%,以此决议案日期为准;及

(c) 董事会仅在符合(不时修订之)中国公司法及香港上市规则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他有关之中国政府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会行使上述的权力;

就本决议案而言:

「H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而以港元持有及买卖之境外上市外资股;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二者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在本决议案通过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本公司特别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授权之日;

(2) 董事会决定根据本决议案第(1)分段决议发行股份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

(a) 批准、签订、作出、促使签订及作出所有其认为是与发行该等新股有关的所有文件、契约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之时间及地点,向有关机关提出所有必须之申请,订立包销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

(b) 于厘定所得款项之用途及于中国、香港及其他有关机关作出必须之存档及注册;及

(c) 根据本决议案第(1)分段发行的股份增加本公司之注册股本,向中国之有关机构注册经增加之资本,并对本公司章程作出其认为合适的修改,以便反映新增注册股本。」

附注:

(a) 本公司于2008年4月9日(星期三)至2008年5月9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凡持有本公司的H股,并于2008年4月8日(星期二)结束办公时名列于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所存的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H股持有人,在完成登记程序後,有权参加股东周年大会及获拟派发之2007年末期股息。

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46楼

(b) 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内资股或H股持有人必须填妥将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书面回覆并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20天,即2008年4月18日(星期五)前交回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详情如下:

中国

北京市

海淀区

西直门北大街62号

邮政号码: 100082

电话: 86-10-8229 8103

86-10-8229 8162

传真: 86-10-8229 8158

(c)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有表决权的H股股东均可书面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为股东)作为其代表,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委任超过一名代表的股东,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欲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的股东应先阅读本公司2007年年报。

(d)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由委任者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委任书由委任者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e) H股股票持有人,必须将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及代理人委任表格于股东周年大会特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香港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其地址已于以上附注(a)列明,以确保上述文件有效。

(f)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有表决权的内资股股东均可以书面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为股东)作为其代表,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附注(c)及(d)亦适用于内资股股东,除了其授权表格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于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特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交回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其地址已于以上附注(b)列明,以确保上述文件有效。

(g) 如委派授权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该授权人应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人或法律代表已签署的授权书或文件及文件签发日期。如法人股股东委派公司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该代表必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经公证人证明的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通过的决议案或法人股股东发出的而经公证人证明的牌照副本。

(h) 预计股东周年大会需时半天。参加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