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公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二零零八年五月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本公司会议室举行,藉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不论经修订与否)以下决议案。除非另有所指,本通告及以下决议案内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的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动议
批准及确认本公司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竞投目标股权(定义见通函),而成功中标後,本公司及中铝公司就目标股权订立收购协议、批准及确认其项下的条款及拟进行的交易;并谨此全面授权董事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合适的行动及事宜,并签立一切有关文件,以执行及使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生效。」
附注:
(a) 本公司将于二零零八年四月九日(星期三)至二零零八年五月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东名册过户手续,期间将暂停办理H股转让手续。凡于二零零八年四月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止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为合资格参加会议,本公司H股股东须将所有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不迟于二零零八年四月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46楼。
(b) 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H股持有人必须填妥将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回条并于临时股东大会举行前20天,即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五)前交回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详情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海淀区
西直门北大街62号
邮编:100082
电话:86-10-8229 8103
传真:86-10-8229 8158
(c)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H股股东均可书面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为股东)作为其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投票,委任超过一名代表的股东,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d)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由委任者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委任书由委任者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e) 代理人委任表格及(倘表格由经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授权的他人代表委托人签署而言)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于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一切续会特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香港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其地址已于以上附注(a)列明,以确保上述文件有效。
(f)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内资股股东均可以书面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为股东)作为其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投票。附注(c)及(d)亦适用于内资股股东,除了其授权表格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于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一切续会举行时间前24小时交回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其地址已于以上附注(b)列明,以确保上述文件有效。
(g) 如委派授权代表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该授权人应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人或法律代表已签署的授权书或文件及文件签发日期。如法人股股东委派公司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该代表必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经公证人证明的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通过的决议案或法人股股东发出的经公证人证明的牌照副本。
(h) 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i) 中铝公司及其联系人将放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