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的披露义务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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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 中期股息及特别股息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50元;
扣税後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2. 股权登记日: 2007年10月23日
3. 除息日: 2007年10月24日
4.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07年10月31日
公司2007年中期股息及特别股息具体派发方案已获2007年10月12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7年10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现将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 股息具体派发方案
经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以2007年6月30日总股本12,886,607,8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中期现金红利和特别股息总计为0.150元人民币(含税),外资股股息及其派发事项另见10月12日之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 股权登记日: 2007年10月23日;
2. 除息日: 2007年10月24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7年10月31日
三. 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07年10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 分红派息方法
1. 持有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从公司分得的红利,公司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的规定代扣个人所得後,实际派发中期现金红利和特别股息金额总计为每股0.135元人民币;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中期现金红利及特别股息金额总计为每股0.150元人民币。
2. 持有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股东的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後再进行派发。
3. 持有有限售条件A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五. 谘询办法:
谘询机构:董事会秘书室
谘询电话:(010)8229 8150
传真电话:(010)8229 8158
六. 备查文件
1. 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2007年中期业绩报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的披露义务而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