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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中国铝业<02600> - 公告 (01)

2006-03-14 09:22:00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并不构成收购、认购或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或指派任何人士作出要约的邀请

本公告并不构成於美国出售证券之要约。证券在没有登记或豁免登记之情况下不可

於美国要约发售或出售。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Aluminum Corporation of China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00)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於2006年5月10日(星期三)召开本公司2005年股东周年大会

。董事会已提呈第8、第9及第10项特别决议案,要求股东审议及批准(i)本公司发

行短期融资券;(ii)就於2005年6月9日召开的本公司2004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所

有有关发行A股的决议及授权延期一年;及(iii)就A股发行建议,本公司对公司章

程作出建议修订。本公司将於完成A股发行建议後采纳使用建议修订的公司章程。

本公司将再刊发公告通知股东有关2005年股东周年大会的详情。本公司将在实际可

行情况下向股东发出及寄发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回执及代理人委任表格,以及载有

第8、第9及第10项特别决议案的股东通函。

绪言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决定於2006年5月10

日(星期三)召开本公司2005年股东周年大会(「2005年股东周年大会」)。董事

会已提呈第8、第9及第10项特别决议案,要求股东审议、授权及批准(i)本公司发

行短期融资券;及(ii)就於2005年6月9日召开的本公司2004年股东周年大会(「

2004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所有有关发行为数最多1,500,000,000股股票面值

人民币1.00元於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决议及授权延期一年

(「A股发行建议」);及(iii)就A股发行建议,本公司将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及

法规建议修订公司章程。本公司将於完成A股发行建议後采纳使用建议修订的公司

章程。

短期融资券

董事会现寻求股东批准(i)按同等条款及条件於中国境内发行相应的融资券,本金

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有效期自2005年股东周年大会获股东批准之日起至於截至

2006年12月31日止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止;及(ii)授予董事长或获其授权人士

无条件及一般权力,以根据本公司的需要及市场条件,确定及落实有关拟发行短期

融资券的详情、条款及条件以及有关事项。

根据於2004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第11项决议案,本公司获准在中国境内发行本

金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有效期自2004年股东周年大会股东批准之日

起至於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止。

於2005年5月,本公司已於中国境内发行本金人民币2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集资人

民币19.43亿元,实际利率约3.33%。融资券由发行日一年内到期,董事会预计本公

司可能於2005年股东周年大会之日前进一步於中国境内发行短期融资券,发行年金

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额度余额。2006年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本金总额不得超

过人民币50亿元。

董事相信,建议发行短期融资券可为本公司提供另一预期较於商业银行所取得的贷

款利率为低的资金来源。董事认为发行短期融资券将可减低本公司借款的融资成本

,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资金预计将用作偿还

2005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所得款项会用作本公司的短期营运资金,包括购买原材

料和进口氧化铝。预期短期融资券将向中国银行间的机构投资者发行,而并不会向

公众投资者发行。

A 股发行建议

於2004年股东周年大会,本公司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案,由本公司发行不超过

1,500,000,000股A股及建议将有关A股按2005年3月28日的公告及2005年4月12日的

通函所述的形式於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由於去年本公司并无实际发行任何A股,本公司现寻求股东批准以特别决议案就於

2004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所有有关发行A股的决议及授权延期一年。除向山西华

泽铝电有限公司的投资金额将由人民币45,000万元减至人民币12,000万元外,A股

的结构将维持不变,募集资金投向等条款及条件均与以前相同。

董事相信如进行A股发行建议,将能进一步增加本公司的融资渠道及改善其资金及

举债能力。A股发行建议亦预计可为本公司的拟进行项目提供所需资金,令其氧化

铝的提炼产能得以提升,并进一步提升其业务於业内的拓展和开发能力。董事亦相

信A股发行建议将能改善本公司的地位和进一步提升其於国内的声誉。本公司会在

适当时候向中国证监会申请A股发行建议,并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A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订公司章程

就A股发行建议而言,本公司将於进行A股发行建议时按建议修订公司章程。有关修

订按照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机关所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必须或建议纳入

中国上市公司章程的条文规定作出建议。本公司将於完成A股发行建议後采纳使用

建议修订的公司章程。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主要为增强本公司的公司管治,以及根据相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处理有关保障公众股东、股东会议、独立股东权益等各方面的事项和若干其他相关

事项。有关本次修订建议的进一步详情将载於股东通函内(「致股东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