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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02600> - 公告及复牌

2007-06-13 09:01:00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ALUMINUM CORPORATION OF CHINA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00) 建议就包头铝业进行磋商 及 恢复股份买卖 本公司正建议与包头铝业就整合包头铝业的原铝业务进行磋商。 本公司可能会或不会进行上述建议磋商。本公司H股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 或拟买卖本公司H股或其他证券时应小心谨慎,且只应依赖本公司刊发的资料。 应本公司的要求,本公司的H股已自2007年6月12日上午九时四十三分起暂停买卖, 待刊发此公告。本公司已申请自2007年6月1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本公司H股的 买卖。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A股及H股已於2007年6月12日於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暂停交易,待公布股价敏感资料。 为进一步扩大本公司的原铝业务及实施中国铝业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中铝 公司」)於本公司A股招股说明书所述关於整合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铝 业」)原铝业务的承诺,本公司已暂停A股的买卖以准备与包头铝业就整合包头铝 业的原铝业务进行磋商。磋商可能涉及本公司、中铝公司及/或包头铝业。包头铝 业的A股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铝公司间接持有包头铝业55.06%的股权。本公 司於包头铝业未拥有任何股权。本公司A股仍将暂停买卖,直至磋商取得重大进展 。 本公司可能会或不会进行上述建议磋商。本公司H股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 或拟买卖本公司H股或其他证券时应小心谨慎,且只应依赖本公司刊发的资料。本 公司将适时披露有关包头铝业磋商进展的任何事宜。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的H股已自2007年6月12日上午九时四十三分起暂停交易,待 刊发此公告。本公司已申请自2007年6月1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本公司H股的买 卖。 承董事会命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刘强 公司秘书 北京,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二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肖亚庆先生、罗建川先生、陈基华先 生、刘祥民先生,非执行董事石春贵先生、Helmut Wieser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潘耀坚先生、康义先生及张卓元先生。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