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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 - 有关《外国公司问责法》之最新情况

2022-05-05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自愿作出。

本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证交会」)提交截止2021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报后,本公司已于美国东部时间2022年5月4日被美国证交会临时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

本公司了解到,美国证交会乃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HFCA法」)及其下发的实施细则进行该认定。这表明美国证交会认定本公司使用一间无法被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完全检查或调查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根据HFCA法,倘本公司因PCAOB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本公司的审计师而连续三年被美国证交会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则美国证交会将禁止本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美国存托股份」)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纽交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本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其每份代表25股H股)于纽交所交易,而本公司的H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交易(股票代号为「2600」)。纽约梅隆银行为本公司美国存托股份的存托人。美国存托股份的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司、纽约梅隆银行及美国存托股份的持有人及实益拥有人之间订立的存托协议的条款,将其美国存托股份交予纽约梅隆银行以换取本公司的H股股票。

本公司将继续监测市场发展并评估所有战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