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采纳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董事会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决议建议采纳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尚需获得国资主管单位批准,以及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批准。在本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前,本公司可能会应中国及╱或香港监管机构的要求,修改本激励计划。
根据激励计划向关连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本激励计划,本公司可能向关连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
香港上市规则的涵义
本激励计划并不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股份期权计划。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A.38条,建议采纳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须经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上批准。
本次授予中,若干激励对象为关连激励对象,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根据本激励计划向关连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将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朱润洲先生、欧小武先生及蒋涛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连激励对象,被视为于本激励计划中拥有重大利益,因此,前述各人已就批准建议采纳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相关决议案于董事会会议上迴避表决。其余有权投票之董事一致批准上述决议案。通过决议案之方式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除上述者,并无其他董事于上述交易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重大权益,故并无其他董事就该等董事会议案迴避表决。
本公司将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根据激励计划向关连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
本公司将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以考虑及批准(其中包括)采纳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宜,并将于类别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以考虑及批准(其中包括)采纳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宜。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6条,所有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占有重大利益的股东均须于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上就批准采纳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放弃投票。因此,关连激励对象及其联繫人须于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上就批准采纳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放弃投票。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A.39A条,本公司将适时刊发一份载有建议采纳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根据激励计划向关连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详情的通函,并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