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之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补充通函,内容有关本公司与中铝保理订立现有保理合作框架协议。鉴于现有保理合作框架协议将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与中铝保理续订保理合作框架协议。
于本公告日期,中铝保理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铝集团之附属公司,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铝保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保理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于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保理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其建议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高于0.1%,但低于5%,故保理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其建议上限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可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