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之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补充通函,内容有关本公司与中铝租赁订立现有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鉴于现有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将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与中铝租赁续订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
于本公告日期,中铝租赁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铝集团之附属公司,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铝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于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其建议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高于0.1%,但低于5%,故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其建议年度上限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可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虽然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其建议年度上限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该等交易仍需经独立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批准。本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就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其建议年度上限寻求独立股东的批准。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其建议年度上限的有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