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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重续与中铝集团之日常性持续关连交易

2021-10-26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之公告以及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之补充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中铝集团的日常性持续关连交易。

鉴于日常性持续关连交易将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本公司拟重续与中铝集团的日常性持续关连交易。经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与中铝集团(i)签订了附带生效条件的补充协议,对社会和生活后勤服务供应协议、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矿石供应协议和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服务供应协议的有效期进行续展;及(ii)续订了固定资产租赁框架协议。

于本公告日期,中铝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故为本公司于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人士,重续日常性持续关连交易的协议及其项下有关交易构成本公司于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i)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项下的支出及收入交易;及(ii)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服务供应协议项下的支出交易各自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超出5%,故该等协议项下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下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于(i)社会和生活后勤服务供应协议项下的支出交易;(ii)矿石供应协议项下的支出交易;(iii)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项下的支出交易;及(iv)固定资产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支出及收入交易各自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超出0.1%但少于5%,故该等协议项下的交易均仅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虽然(i)社会和生活后勤服务供应协议项下的支出交易;(ii)矿石供应协议项下的支出交易;(iii)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项下的支出交易;及(iv)固定资产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支出及收入交易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该等交易仍需经独立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批准。

本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就日常性持续关连交易及其各自建议上限寻求独立股东的批准。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日常性持续关连交易的决议案。由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及落实将载于补充通函的若干资料,让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上作出知情决定,故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补充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i)日常性持续关连交易以及其各自建议上限的有关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建议函件;及(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