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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独立非执行董事变动

2021-06-03 00:00:00

独立非执行董事退任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的规定,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陈丽洁女士、胡式海先生及李大壮先生均已达到连续任职的最高年限,将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在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中的一切职务,自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后生效。

陈丽洁女士、胡式海先生及李大壮先生已确认,彼等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且概无有关彼等退任的任何事宜须知会本公司股东。

本公司及董事会对陈丽洁女士、胡式海先生及李大壮先生在担任本公司董事期间对本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建议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换届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提名邱冠周先生、余劲松先生及陈远秀女士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该等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详情如下:

邱冠周先生,72岁,中国工程院院士,现任中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邱先生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矿物加工工程专业,获博士学位,着名的矿冶工程学家,曾任中南工业大学(中南大学)副校长。邱先生长期致力于我国低品位、复杂难处理金属矿产资源加工利用研究,在细粒及硫化矿物浮选分离和铁矿直接还原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特别是在低品位硫化矿的生物冶金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科技专家。邱先生发表过诸多科技论文和专着,并先后获得多项国家级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于2003年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学术带头人,2004年、2009年连续两次担任生物冶金领域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担任2011年第19届国际生物冶金大会主席,并被推选为国际生物冶金学会副会长。邱先生目前还担任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余劲松先生,67岁,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学术兼职)。余先生专注于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国际投资法、跨国公司法的研究,在多家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了数十篇学术论文,并出版有多部学术着作,教学与科研究成果多次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余先生还先后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法学学科规划小组成员,世界银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员、仲裁员(2004–2016年),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委员、顾问,商务部经贸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余先生目前还是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陈远秀女士,50岁,太平绅士。陈女士是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资深会员、香港董事学会(HKIoD)资深会员及香港城市大学会计学系荣誉学士。陈女士拥有近三十年的财务及会计工作经验,以及公司管治、风险管理、业务流程重组及审计等方面的实践经验,曾先后担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管理咨询经理,喜力集团香港及澳门区财务及行政主管,酩悦轩尼诗帝亚吉欧(MoetHennessyDiageo)财务总监。陈女士现任远博顾问服务公司董事总经理,并任TheConferenceBoard亚洲首席财务官理事会总监,同时还是香港女会计师公会会长、中大转研有限公司主席、僱员补偿保险徵款管理局主席、空运牌照局委员、香港中文大学校董、教育统筹委员会委员、海滨事务委员会委员及优质教育基金督导委员会委员。陈女士目前还担任森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该等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确认,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截至本公告日期,彼等在过去三年没有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没有任何关係,也没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日期,该等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无于或被视为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涵义)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不知悉任何有关该等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而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h)至(v)中要求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

该等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确认彼等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有关独立性的标准。本公司已就其独立性进行评估,并认为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指引,且根据指引条款,为独立人士。

该等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任期将自获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时起至选出第八届董事会止。待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选举该等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后,本公司将分别与该等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订立一份服务合同,届时将于服务合同中按本公司有关薪酬政策确定彼等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