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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监管公告 - 关于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三)

2017-09-27 00:00:00

– 1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海外监管公告 此 海 外 监 管 公 告 是 根 据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第 13.10B条作出。 兹载列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以下资料全文,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占魁公司秘书 中国 ?北京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余德辉先生、敖宏先生、卢东亮先生及蒋英刚先生,非执行董事刘才明先生及王军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陈丽洁女士、胡式海先生及李大壮先生。 * 仅供识别 – 2 – 证券代码:601600 证券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2017-052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5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国际信托」)以及中铝建信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建信」)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具体内容详见《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2017年5月23日,公司与中铝建信、交银国际信托签订了《北京中铝交银 四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原合伙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2017年6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中 铝交银四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普通合伙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北京中铝交银四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的议案》,同意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由中铝建信变更为交银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国信资产」),同意对产业基金进行增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二)》)。 – 3 – 2017年9月27日,公司与交银国际信托、中铝建信、交银国信资产签订了 《北京中铝交银四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协议》(以下简称「退伙协议」)、《北京中铝交银四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协议》(以下简称「入伙协议」);公司与交银国际信托、交银国信资产签订了《北京中铝交银四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北京中铝交银四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新合伙协议」)。上述退伙协议、入伙协议、增资协议以及新合伙协议对原合伙协议主要条款作出如下变更: 1. 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由中铝建信变更为交银国信资产,中铝建信仍担任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铝建信自退伙之日起,不再享有原合伙协议项下合伙人的任何权利、不再承担合伙人的任何义务;中铝建信在退伙后将继续担任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原合伙人同意接纳交银国信资产入伙成为合伙企 业的普通合伙人,交银国信资产同意在入伙后受新合伙协议的约束并按新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普通合伙人的各项义务。 2. 产 业 基 金 认 缴 出 资 额 由 目 前 的 人 民 币20.002亿 元 调 增 至 人 民 币 100.01亿元,其中,交银国际信托作为优先级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67亿元(含前次已认缴的人民币13.4亿元,此次认缴增资金额人民币53.6亿元),公司作为劣后级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3亿元(含前次已认缴的人民币6.6亿元,此次认缴增资金额人民币26.4亿元),交银国信资产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含已认缴的人民币20万元,此次认缴增资金额人民币80万元)。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产业基金的后续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