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中铝视拓订立原劳务及工程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为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年。鉴于前述本公司与中铝视拓的原劳务及工程服务框架协议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为了继续规管双方之间的劳务及工程服务,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与中铝视拓续订新劳务及工程服务框架协议。
于本公告日期,中铝视拓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铝集团之联繫人,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铝视拓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新劳务及工程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于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计算之新劳务及工程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其建议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新劳务及工程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其建议年度上限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可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