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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须予披露的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与中铝财务订立新金融服务协议

2020-08-27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的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的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中铝财务订立原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止三年。董事会欣然宣佈,鉴于本公司与中铝财务的原金融服务协议将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到期,为了继续规管双方之间的金融服务,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与中铝财务续订新金融服务协议。

于本公告日期,中铝财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铝集团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铝财务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据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新金融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计算之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及其建议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及其建议上限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于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计算之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及其建议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因此,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申报及公告的规定。

中铝财务向本集团提供之信贷服务是按一般商业条款(或对本集团而言较佳的条款)进行,而本集团不会就有关贷款作出任何资产抵押,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0条的规定,中铝财务向本集团提供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信贷服务获豁免遵守所有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就中铝财务向本集团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而言,由于各百分比率(如适用)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76条所载之最低豁免水平,因此,中铝财务向本集团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之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就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及其建议上限寻求独立股东的批准。本公司将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新金融服务协议的决议案。由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及落实将载于补充通函的若干资料,让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上作出知情决定,故本公司将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补充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i)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及其建议上限的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建议函件;及(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