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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股股东类别大会通告

2024-04-19 00:00:00

内资股股东类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二)紧接股东週年大会及H股股东类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结束后于中国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北4012号元征工业园研发楼十楼举行内资股(「内资股」)持有人股东类别大会(「股东类别大会」),以考虑以下事项: 特别决议案 审议及酌情批准以下各项作为特别决议案: S1. 「动议: (a) 在下文(b)及(c)段之规限下及遵照中国政府或证券监管机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关之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及╱或规定,授予董事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于相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 段)一次或多次行使本公司权力在联交所购回已发行H股; (b) 于相关期间在上文(a)段所述批准之规限下授权购回之H股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面值总额之10%; (c) 上文(a)段之批准须待下列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 (i) 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二)(或延迟大会之日期(如适用))就此目的举行之股东週年大会及H股股东类别大会上,分别通过特别决议案,条款与本段(惟本(c)(i)分段除外)所载决议案之条款相同; (ii) 本公司已取得中国法律、规则及法规可能规定的有关中国监管机关之批准(如适用);及(iii) 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章程,本公司任何债权人并无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就任何尚欠任何债权人之款项提供偿债担保(或如本公司任何债权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偿债担保,本公司已全权决定清偿债务或就有关欠款提供担保); (d) 就本特别决议案而言,「相关期间」指自本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日期止之期间(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i) 本特别决议案通过后之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之时;或 (ii) 股东于任何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或H股股东或内资股股东于各自之类别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回或变更本特别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e) 待取得中国所有有关监管机关批准购回该等H股的情况下,授权董事会: (i) 于本公司按上文(a)段所述购回H股后,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修订公司章程,藉以削减本公司的注册股本,并反映本公司的新股本结构;及 (ii) 向中国有关政府机关提交经修订的公司章程备案。」 S4. 审议及批准公司章程之各项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