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安排
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井冈山博奇(作为承租人)与中信租赁(作为出租人)订立井冈山融资租赁安排,据此,(i)中信租赁同意购买及井冈山博奇同意出售井冈山设备,代价为人民币90,000,000.00元;及(ii)中信租赁同意将井冈山设备租回予井冈山博奇,租期为5年,估计总金额为人民币107,802,990.20元(即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人民币4,050,000.00元加估计租赁款项人民币103,752,990.20元之总和)。
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昌吉州博奇(作为承租人)与中信租赁(作为出租人)订立昌吉州融资租赁安排,据此,(i)中信租赁同意购买及昌吉州博奇同意出售昌吉州设备,代价为人民币260,000,000.00元;及(ii)中信租赁同意将昌吉州设备租回予昌吉州博奇,租期为5年,估计总金额为人民币311,430,860.60元(即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人民币11,700,000.00元加估计租赁款项人民币299,730,860.60元之总和)。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涉及向及自同一出租人出售及租赁若干设备并于十二个月期间内完成,故该等交易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併计算。
由于有关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25%但低于100%,融资租赁安排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佈、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融资租赁安排。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毋须就相关决议案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融资租赁安排之进一步详情;(ii)本集团之财务资料、上市规则项下规定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于本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向股东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