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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奇环保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018-03-15 12:24:00

组成

本委员会乃根据董事会於2018年2月22日举行的会议通过的决议案成立。

成员

委员会由董事会从其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委任组成,委员会人数最少三名,大部分需为独立的。其中至少一名委员会成员须为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0(2)条及3.21条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知识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时负责审计本公司账目的核数公司的前任合夥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後者为准)起计至少一(1)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的成员:

(a) 他终止成为该公司合夥人的日期;或

(b) 他不再享有该公司任何财务利益的日期。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或经委员会成员选举及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为委员会的秘书。如委员会秘书缺席,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可互选或委任其他人担任该会议的秘书。

经董事会及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方可委任额外、更替或罢免委员会成员。如该委员会成员不再是董事会的成员,该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将自动撤销。

议事程序规则

适用於委员会职权范围之议事程序规则列於此份职权范围的附件。

委任代表

委员会成员不能委任代表。

委员会的权力

委员会可以行使以下权力:

(a) 向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合称「本集团」)的任何雇员及专业顾问(包括核数师)索取其所需的资料、要求上述人士准备及提交报告、出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所需资料及解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b) 监控本集团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有否违反董事会订下的政策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守则(包括上市规则及董事会或其委员会不时订立的其他规则);

(c) 调查本职权范围中的任何活动及所有涉及本集团的怀疑欺诈事件及要求管理层就此等事件作出调查及提呈报告;

(d) 评审本集团风险管理及内部监管措施及系统;

(e) 评审本集团的会计及内部核数部门雇员的表现;

(f)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改善本集团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措施及系统;

(g) 要求董事会采取任何必要行为,包括召开特别股东大会,更替及罢免本集团的核数师;

(h) 如委员会觉得有需要,可为履行其职责或就协助涉及本职权范围的事宜,对外寻求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并由本公司支付有关费用,以及确保具相关经验及专业才能的外界人士出席委员会会议;

(i) 如委员会觉得有需要,可委托制作报告或进行调查以协助履行其职务,并由本公司支付有关费用;

(j) 可取得足够资源以履行其职务;

(k) 对本职权范围及履行其职权的有效性作每年一次的检讨并向董事会提出其认为需要的修订建议;及

(l) 为使委员会能恰当地执行其於第6章项下的职责,行使其认为有需要及权宜的权力。

本公司应提供充足资源予委员会以履行其职责。

委员会的职责

委员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与本公司核数师的关系

(a)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於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c) 於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如多於一家外聘核数师公司参与核数工作时,确保他们能互相配合;

(d)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份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阅本公司的财务资料

(e)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中期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f) 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即本公司的年度报告及账目、中期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前,委员会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性的地方;

(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持继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vii) 关连交易安排是否属公平合理及对本集团盈利的影响及该等关连交易,如有,是否按照有关协议的条款而执行;

(viii) 是否所有相关项目已充分地披露於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及有关披露是否可以公平地展示本集团的财政状况;

(ix) 在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项目;及

(x) 本集团现金流量的状况;并就此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意见;

(g) 就上述(f)项而言:

(i)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本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商议。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ii) 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h) 与核数师讨论中期评审及年度审核所遇上的问题及作出的保留、及核数师认为应当讨论的其他事项(管理层可能按情况而须避席此等讨论);

监管本公司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i)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本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j)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监控及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k)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内部监控,财务监控及汇报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l) 如果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在本公司内部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m) 检讨本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n) 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o)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p) 於董事、财务总监、内部监控经理或内部核数部门主管离职时,接见有关人员并了解其离职原因;

(q) 就期内的工作草拟报告及概要报告;前者交董事会审阅,後者刊於本集团的中期及年度报告;

(r) 考虑委任任何人士作为审核委员会成员、核数师、财务工作人员,以填补空缺或增设有关职务或考虑罢免上述任何人士;

(s) 就上述事宜及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所载的守则条文向董事会汇报;

(t) 考虑及执行董事会不时界定或委派或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事项;(u) 检讨本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本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本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及

(v) 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委员会的否决权

尽管已获董事会批准,委员会就下列事项有否决权。本集团不能执行委员会否决的以下事情:

(a) 批准任何属上市规则所界定及须经过独立股东批准才可进行的关连交易(如果批准此等交易是有条件性的,而条件是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股东批准有关交易,则不在此限);及

(b) 聘用或罢免本集团的财务总监或内部核数部门主管。

股东周年大会

委员会的主席,或在委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另一名委员(或如该名委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应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并就委员会的活动及其职责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回应问题。本公司的管理层应确保外聘核数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回答有关审计工作,编制核数师报告及其内容,会计政策以及核数师的独立性等问题。本公司组织章程的持续适用就前文未有作出规范,但本公司章程细则作出了规范的董事会会议程序的规定,在可行的情况下适用於委员会的会议程序。董事会权力本职权范围所有规则及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可以由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包括上市规则之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或本公司自行制定的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如被采用)),随时修订、补充及废除,惟有关修订、补充及废除,并不影响任何在有关行动作出前,委员会已经通过的决议或已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性。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刊登委员会应在本公司的网站及联交所的网站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委员会议事程序规则此份议事程序规则为适用於委员会职权范围之程序规则,特别是有关委员会的会议及╱或通过的决议。会议程序会议通知:(a) 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召开委员会的会议通知期,不应少於七天的预先通知。该通知应发给每名委员会会员及其他获邀出席的人士。不论通知期长短,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将被视为其放弃受到足期通知的权利,除非出席该会议的委员会成员的目的为在会议开始之时,以会议没有得到正确地召开为理由,反对会议处理任何事项。(注: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第A.1.3段的规定,召开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发出至少14天通知)(b) 任何委员会成员可以於任何时候或委员会秘书(应任何委员会成员的请求时必须)召集委员会会议。召开会议通告必须亲身以口头或以书面形式、或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委员会成员不时议定的方式发出予各委员会成员(以该成员不时通知秘书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为准)。(c) 口头方式作出的会议通知,应尽快(及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确实。(d) 会议通告必须说明开会目的、时间和地点。议程及随附需委员就该会议目的而审阅的有关文件一般在预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前七天(无论如何不少於三天)(或经所有委员同意的其他时段)送达各成员参阅。法定人数: 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为两位成员。出席: 本公司拥有会计和财务报告功能的职员、内部核数主管(或任何主管承担类似工作,但被指定为不同职称)及外聘核数师的代表通常应出席委员会会议。其他董事会的成员亦有权出席会议。无论如何,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在没有执行董事及管理层出席的情况下,会见外聘核数师。开会次数: 每年最少开会两次或多於两次(若有所需)。如外聘核数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委员会主席召开会议。13出席会议方式: 会议可由委员会成员亲身出席,或以电话、电子、或其他可让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时及即时与对方沟通的方式进行,而以上述方式出席会议等同於亲身出席有关会议。书面决议经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通过的书面决议案与经由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案具有同等效力,而有关书面决议案可由一名或以上委员会成员签署格式类似的多份文件组成。会议纪录及汇报程序秘书应在每次会议开始时查问是否有任何利益冲突并记录在会议纪录中。有关的委员会会员将不计入法定人数内、而除非上市规则附录三附注一适用,相关委员就他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有重大利益的委员会决议必须放弃投票。委员会的完整会议纪录应由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通常为公司秘书)保存。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应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一般指委员会会议结束後的14天内)内先後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其纪录之用。会议纪录获签署後,秘书应将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和报告传阅予董事会所有成员。委员会秘书应将就本公司每财政年度年内委员会所有会议的会议纪录存档,以及具名纪录每名成员於委员会会议的出席率。汇报责任委员会应於每次委员会会议後向董事会作出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