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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奇环保薪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018-03-15 12:26:00

组成

本委员会乃根据董事会於2018年2月22日举行的会议通过的决议案成立。

成员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挑选,委员会人数最少三名,而大部份之成员须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或经委员会成员选举、及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为委员会的秘书。如委员会秘书缺席,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可互选或委任其他人担任该会议的秘书。

经董事会及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方可委任额外、更替或罢免委员会的成员。如该委员会成员不再是董事会的成员,该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将自动撤销。

议事程序规则

不时适用於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之议事程序规则,(在细节上作必要的变更後)应适用於本委员会职权范围。

每年最少开会一次或更多(若有所需)。

首要的基本规则

所定的薪酬的水平应足以吸引及挽留董事管好公司营运,而又不致支付过多的酬金。

任何董事不得参与订定本身的薪酬。

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谘询主席及╱或行政总裁。如有需要,委员会应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委任代表

委员会成员不能委任代表。

委员会的权力

委员会可以行使以下权力:

(a) 在签订有关合同前,审阅所有候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向本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就变更该等合同的条款提出建议;

(b) 就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奖金及福利提供意见;

(c) 在有证据显示该董事及╱或雇员失职时,要求董事会解雇有关雇员及╱或召开股东大会(如有需要)罢免有关的董事;

(d) 如委员会觉得有需要,可就涉及本职权范围的事宜对外寻求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并由本公司支付有关费用,以及确保具相关经验及专业才能的外界人士出席委员会会议;

(e) 可取得足够资源以履行其职务;

(f) 对本职权范围及履行其职权的有效性作每年一次的检讨并向董事会提出其认为需要的修订建议;及

(g) 为使委员会能恰当地执行其於第7章项下的职责,行使其认为有需要及权宜的权力。

本公司应提供充足资源予委员会以履行其职责。

委员会的职责

委员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a) 就本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c) 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d)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f)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所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g)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h)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i) 评估执行董事的表现;

(j) 审议及批准执行董事服务合约条款;及

(k) 考虑及执行董事会不时界定或委派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周年大会

委员会的主席,或在委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另一名委员(或如该名委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应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并就委员会的活动及其职责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回应问题。

本公司组织章程的持续适用

就前文未有作出规范,但本公司组织章程作出了规范的董事会会议程序的规定,在可行的情况下适用於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董事会权力

本职权范围所有规则及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可以由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包括上市规则之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或公司自行制定的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如被采用)),随时修订、补充及废除,惟有关修订、补充及废除,并不影响任何在有关行动作出前,委员会已经通过的决议或已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性。

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刊登

委员会应在本公司的网站及联交所的网站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