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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融资租赁安排

2024-03-22 00:00:00

融资租赁协议

于2024年3月22日(交易时段后),北京博奇及昌吉州博奇(作为承租人)与中信租赁(作为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i)中信租赁同意购买而承租人同意出售设备,代价为人民币110000000元;及(ii)中信租赁同意按估计总金额人民币125754429.6元(即租赁本金及租赁利息之总和)于五年期内向承租人租赁设备。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融资租赁协议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融资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