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维EPC合同的竣工
根据竣工确认函,重庆川维EPC项目的决算审计将于2023年前完成,且重庆川维EPC合同的所有重要条款(包括定价及付款条款)维持不变。
建议年度上限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于重庆川维EPC合同项下将由本集团收取的重庆川维EPC合同相关金额于2023年约为人民币7.6百万元至人民币8.4百万元,此乃根据重庆川维进行决算审计重庆川维EPC合同项下的最终及总合同金额并计及(i)工作范围的临时变化;(ii)设备选型的变化;(iii)重庆川维的临时要求;及(iv)技术服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材料费调整而得出。
董事预期,竣工所导致重庆川维EPC合同项下拟进行交易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交易金额将不会超过年度上限人民币8.4百万元。上述上限乃根据以下各项釐定:(i)北京博奇与重庆川维根据重庆川维EPC合同的条款就估计总合同金额的谈判;(ii)下文所述重庆川维EPC合同的过往交易金额;及(iii)由于竣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估计交易金额。
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重庆川维EPC合同项下的经审核过往交易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39.7百万元、人民币44.9百万元及人民币5.9百万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中石化海投持有本公司10.97%股权,而重庆川维及中石化海投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中石化西北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家附属公司的分公司。因此,重庆川维及中石化西北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重庆川维EPC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雅克拉污水处理合同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雅克拉污水处理合同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最高年度上限的相关百分比率低于5%且交易金额低于3百万港元,雅克拉污水处理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已全面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所有关连交易规定。
由于雅克拉污水处理合同及竣工所导致重庆川维EPC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由北京博奇与中石化集团于12个月期间内进行或完成,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其将予以合併计算。
于与雅克拉污水处理合同项下的交易进行合併计算时,有关竣工所导致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重庆川维EPC合同项下拟进行交易的年度上限的相关百分比率低于5%,且竣工所导致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重庆川维EPC合同项下的交易金额及雅克拉污水处理合同项下的交易金额预计将高于3百万港元。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条,竣工所导致重庆川维EPC合同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将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