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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目标公司的51%股权

2023-05-12 00:00:00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2023年5月12日,买方(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买方同意收购而卖方同意出售目标公司的51%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11.26百万元。目标公司为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专业从事分佈式光伏投资营运的公司。

于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后,目标公司的51%股权将由买方持有,因此,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收购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章)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