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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纳经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

2023-03-24 00:00:00

建议采纳

经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

本公告乃由中国博奇环保(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建议修订及重述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经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以令经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符合上市规则附录三所载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的核心股东保障水平(「核心保障水平」),并作出若干内务修订。建议采纳经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须于本公司将于2023年5月31日举行的应届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取得本公司股东(「股东」)批准。

经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的主要建议修订涉及:

(a) 使经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条文符合核心保障水平的规定;及

(b) 作出其他内务修订以更好地使经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与上市规则的规定及开

曼群岛的适用法例保持一致。

以下为建议采纳经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引致的主要变动概要:

1. 为使本公司可更灵活地举行股东大会,容许股东大会可同时于不同物理地点

举行,或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形式举行,让股东可通过电子设备出席有关会议;

2. 加入及╱或修订「电子通讯」、「电子会议」、「混合会议」、「会议地点」、「现

场会议」及「主要会议地点」的释义,并对相关细则作出相应更改;

3. 规定于一个或多个地点举行或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形式举行股东大会的流

程,以及董事会及有关大会主席具有的权力;

4. 明确规定任何股东或董事通过电子设备出席并参与以经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

允许的任何方式召开及举行的会议,均被视为出席该会议;

5. 规定所有股东均有权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发言及投票,除非上市规则规定该

股东须就审议事项放弃投票批准,则作别论;

6. 订明属结算所股东可委任代表出席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的任

何会议,而获委任的代表被视作获正式授权(无须提供额外事实证明),有权代表该结算所行使相同权利及权力;

7. 允许本公司透过电子通讯发送及收取通知或文件;

8. 作出适当更新,以反映核心保障水平;及

9. 作出其他内务修订,并使后续修订与上述对经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的修订一

致。

经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的生效日期

建议采纳经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须由股东以特别决议案方式予以批准,该特别决议案将于股东週年大会上审议并酌情通过。经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如获股东批准,将于股东在股东週年大会上批准后生效。

通函

本公司将适时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建议采纳经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之详情以及股东週年大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