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烽火传媒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于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一期3604-05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是否经修订)下列公司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 「动议待已取得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之批准後,谨将公司名称由「Signal Media And Communications Holdings Limited」更改为「Macau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并采用中文名称「澳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代替「烽火传媒控股有限公司」,并于新英文名称记入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存置之登记册当日生效,并谨此授权董事作出彼等认为就执行上述更改公司名称属必要或权宜之行事及事宜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
普通决议案
2.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准合并股份(定义见下文)上市及买卖,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後之第一个营业日起:
(i) 公司股本中每十(10)股每股面值0.05港元之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合并为一(1)股每股面值0.50港元之股份(「合并股份」),而已发行合并股份与彼此间将于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权益;
(ii) 所有零碎合并股份将汇集及(如可能)出售,利益概归本公司所有;及
(iii) 谨此授权公司任何董事作出其认为就落实及/或执行上述安排属适宜或权宜之事宜及行事及签署一切文件。
于本决议案内,「营业日」一词应指联交所经营证券买卖业务之日子及公司股份于该日并无暂停买卖。」
附注:
1. 将于大会上审议之第1项及第2项决议案为将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之决议案。
2.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在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超过一位代表出席,并于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随本通函附奉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乙份。不论阁下会否出席大会,均务请尽快将代表委任表格按照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交回。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亲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倘 阁下交回已填妥之代表委任表格後出席大会,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销论。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8楼1806-1807室,方为有效。
5. 如属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位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于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登记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在股东名册上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作出之投票方获接纳,其他联名登记持有人之投票一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