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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投资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08-05-02 09:04:53

兹通告澳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7楼金利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讨论下列事务: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之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 重选轩一霞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3.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第四项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股份」),及配发、发行或授出可兑换或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或购入股份或该等可兑换或转换证券之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授权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在有关期间结束後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兑换或转换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授权,配发、发行或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 20%,惟根据下述配发者除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 行使本公司当时就其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或任何合资格参与者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入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授出购股权之认购权;或

(iii) 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配发及发行股份或本公司的其他证券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或

(iv) 根据任何现有附有权利认购或可兑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公司债券、票据及本公司之其他证券而发行之股份,而(a)段所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

「供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日持有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认股权证、购股权或本公司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适用于本公司之地区的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该等地区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作出其认为必需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第五项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受制于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经不时修订之证券上市规则规定,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之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授权所购回本公司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第六项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部份)所载第4及5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谨此增加及扩大董事根据及按照第4项普通决议案获授之授权而可能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处理之本公司股本总面值,于当中加入本公司根据及按照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授之授权自该项购回授权授出起购回之本公司股本总面值,惟该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在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超过一位代表出席,并于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随本通函附奉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乙份。不论 阁下会否亲自出席大会,均务请尽快将代表委任表格按照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交回。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亲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倘 阁下交回已填妥之代表委任表格後出席大会,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销论。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8楼1806-1807室,方为有效。

4. 如属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位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于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登记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在股东名册上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作出之投票方获接纳,其他联名登记持有人之投票一概不予受理。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郭敬仁先生,非执行董事郑皓明教授,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孙聚义先生、轩一霞女士及赵菁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