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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作出之披露

2024-04-09 00:00:00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作出之披露 本公告乃金川集团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Metorex (Proprietary) Limited(作为借款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作为贷款人(「该银行」)就总金额上限为20,000,000美元之12个月循环贷款融资(「贷款融资」)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贷款融资将用于借款人及其附属公司的一般资金需求。根据借款合同,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作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需保持对借款人的最终控股权,如有违反,则该银行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会被终止及╱或借款人须应该银行要求偿还贷款融资项下的全数未偿还金额。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本公司须就本公司控股股东在借款合同的特定履约责任作出披露。于本公告日期,金川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0.73%。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只要上述特定履约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其后的年报及中期报告应持续作出有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