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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作出之披露

2023-11-15 00:00:00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作出之披露 本公告乃金川集团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接纳了一家银行(「该银行」)发出的一份贷款融资函件(「该融资函件」),据此,该银行将根据该融资函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向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Metorex (Proprietary) Limited(「借款人」)提供,以美元提款,上限为2亿人民币(相等于约27.4百万美元#)的非承诺性循环贷款融资(「该贷款融资」),以供作为借款人及其附属公司的一般资金需求(明细载于该融资函件内)。该融资函件项下的每笔循环贷款应由借款人于该循环贷款提用之日起不迟于一年的日期全额偿还。根据该融资函件,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川」),作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需持续成为本公司的最终最大单一股东,如有违反,则该融资会被终止及╱或与该贷款融资所有相关的金额将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本公司须就本公司控股股东在该融资函件的特定履约责任作出披露。于本公告日期,金川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0.73%。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只要上述特定履约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其后的年报及中期报告应持续作出有关披露。 # 1美元:7.3人民币,仅供参考,以实际使用的汇率为准。